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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同樣居住於美洲大陸的原住民族,因歐洲移民先後建立不同的國家,有了截然不同的命運。居住於現今美國境內的印弟安人,因為美國立國初期佔據絕大部分的領土,因此美國政府自十八世紀始即不斷地透過簽訂條約(treaty)的方式與印弟安人建立友好關係、購買其土地,直到1871年美國以武力的方式取得絕大多數的印弟安土地止,聯邦政府單方面正式結束其與印弟安人的條約關係(treaty relationship)。早在1820年代,美國最高法院即已透過一連串的判例確立了印弟安人的主權(inherent sovereignty)、土地權 。然而,居住在現今加拿大境內的原住民族(aboriginal peoples) ,卻遲至1970年代,才開始正式與加拿大政府簽訂現代土地或自治協議。
原住民族與加拿大政府的關係,始於1763年的皇家宣言(Royal Proclamation) (Schouls, 2002:15)。在結束7年的北美印弟安戰爭(The French and Indian War, 1754-1763)後,法國因戰敗割讓北美的土地給英國。隨後,英皇喬治三世宣佈皇家宣言,承認當地印弟安人的主權與土地權,並將與印弟安人簽訂條約的權利保留給英國皇室(Land, 2002:54)。然而,獨立後的加拿大政府,並不承認皇家宣言的效力,也不承認當地原住民族的主權(inherent sovereignty)、土地權、契約權。1876年,加拿大國會依據The British North American Act of 1867 (加拿大憲法)第91條24項之規定通過「印弟安法」(Indian Act),作為規範印弟安人的最高法源(Coté, 2001:15)。國會制定印弟安法的目的,在摧毀印弟安人的傳統文化、社會、政治結構,同化印弟安人,並使其完全融入大社會中(Coté, 2001:17)。
自印弟安法制定以來,透過實施「民主」的選舉制度(選出酋長、社議員)、禁止印弟安人舉行傳統儀式(Potlatch) 、強制將印弟安小孩送至寄宿學校(Residential School)接受天主教式教育,成功地破壞了印弟安人的傳統社會、政治結構與文化價值。又根據印弟安法的規定,印弟安男人為了參與政治活動實踐其投票權,必須先放棄其印弟安身分,而印弟安女子若與非印弟安男子結婚,即喪失印弟安人的身分以及所有聯邦政府中給予印弟安人的資源,並一輩子不得返回其原生部落且不得在其保留區內擁有財產。但非印弟安女子若與印弟安男子結婚,卻可因此取得印弟安人的身分並合法取得聯邦政府關於印弟安人的所有資源,並可從此居住於印弟安部落。此舉同樣也是為了有效摧毀印弟安人的文化(Coté, 2007:1-3)。另外,由於1927年後,國會修定印弟安法禁止印弟安人使用政府補助款作為其解決土地爭議的訴訟費用,並禁止印弟安人以解決土地爭議為理由向政府募款(1927-1951)(McKee, 1996:25),使印弟安人直到1960年代都無法藉由法律途逕爭取其權益。1966年,人類學家豪森(Hawthorn)經過多年的田野調查提出一份報告(Survey of Contemporary Indians in Canada,簡稱Hawthorn Report),指出聯邦政府同化主義式的印弟安政策對印弟安人傳統社會、政治、經濟產生了不可回復的破壞,並建議國會應給予印弟安人更多自治的權限(Cumming, 1996:95-6)。然而,1969年杜魯多(Trudeau)政府所提出的印弟安政策白皮書中,並未接納豪森的建議,而是欲透過廢除印弟安法、消滅印弟安人身分的方式「解決」印弟安人的問題。此舉引起全加拿大原住民的憤慨而開啟了七○年代以降加拿大原住民族的土地與自治運動(Frideres, 2005:232)。(包括阻止杜魯多(Trudeau)的印弟安政策立法化、提起法律訴訟使法院在一系列案件中承認原住民族的固有權、透過遊說抗議的方式使原住民族權利及契約權入憲、與加拿大政府簽訂土地自治協議…等)
其中,居住於魁北克省北部的克里族,因為魁北克水力發電廠開發工程,成為第一個與加拿大政府簽訂現代土地自治協議的原住民族。克里族與加拿大政府、魁北克政府簽訂的土地自治協議,不僅徹底影響克里族近三十年來的政治、經濟、社會現況,同時也影響了加拿大其他原住民族權利爭取路徑。(其中最著名的為Nunavut Territory的建立 ) 本文主要欲探討克里族現代土地、自治協議的簽訂背景、談判過程、協議內容、以及簽訂協議所造成的影響,並提出批評。

貳、The James Bay and Northern Quebec Agreement (JBNQA) of 1975
一、制定背景
克里族在歐洲移民至北美大陸前,已在現今魁北克省北部的詹姆士灣附近居住超過五千年。目前仍然居住於詹姆士灣附近的克里族,共有8社(band) ,約15,000人。自十五世紀以降,來自英格蘭及法蘭西的移民漸漸移入北美,與當地原住民族合作發展毛皮貿易。1763年,英皇喬治三世宣佈「皇家宣言」(Royal Proclamation),將<圖一>中的印弟安傳統領域(Indian Territory)保留(reserves)給印弟安人使用,並規定除英國皇室外,任何人都不能與印弟安人進行土地買賣 。
在魁北克省二次擴張領土中(1889年、1912年),加拿大政府將該筆土地移轉給魁北克省,而長期居住在詹姆士灣區的克里族以及北邊的因紐特族(Inuit)也因此納入魁北克省的管轄。1912年國會通過「魁北克領土擴張法」(Quebec Boundaries Extension Act),使魁北克省承認原住民對該土地的權利,且允諾於一定期限內解決相關土地爭議問題。然而,事後證明,魁北克政府並未依據「魁北克領土擴張法」的規定立即與當地克里族及因紐特族解決土地爭議 。
1971年4月30日,魁北克首長Robert Bourassa發佈將於詹姆士灣上游發開全世界最大的水力發電廠,並成立詹姆士灣開發公司(James Bay Development Corporation),同時計畫開發該區所有資源(包括水力、森林、礦場以及觀光)。1972年5月5日,克里族與因紐特族共同向魁北克省上級法院提起法律訴訟,控訴魁北克政府違反其對當地原住民族的承諾(解決土地爭議),並未經克里族的同意在其土地上建造水力發電廠。由於第一期的水力發電建造工程已於1971年開啟,而法院的訴訟結果遙遙無期,1973年11月15日,克里族向法院申請暫時禁制令(injunction),要求禁止一切在詹姆士灣附近的水力發電工程(Niezen, 1998:60-70),最後Justice Malof以魁北克政府曾經允諾解決印弟安土地爭議為由,授予該禁制令,並規定在加拿大政府與克里族達成土地協議前,禁止一切發開計畫。法院的禁制令雖然於數日後被魁北克上訴法院駁回,但卻開啟了魁北克政府與克里族的協商程序。
二、協議過程
法院發佈禁制令後一個多星期,1973年11月25日,魁北克政府代表John Ciaccia,開始與克里族與因紐特族進行協商 。Ciaccia表示,政府願意變更水力發電開發計畫,提供環境方面的保護,以及保留給克里族以及因紐特族傳統狩獵、漁業場域,另外將支付1億元的金錢賠償(Niezen, 1998:69)。有趣的是,雖然克里族獲得法院的支持,但協議過程中卻充滿了不公與脅迫。首先,整個協議過程都是依照政府以及水力發電公司的緊迫時程進行,而協議內容主要由律師及顧問草擬,其條文內容充滿了複雜性與技術性(Moss, 1985:685)。第二,克里族與因紐特族是在脅迫下進行談判。魁北克政府以削減對克里族的補助、克里族根本沒有土地權為由脅迫克里族放棄對該土地主張的權益,且要脅他們即使不簽協議,政府還是會單方通過相關法案繼續水力發電廠的發開計畫 。雖然克里族對協議內容極度不滿(包括:必須放棄土地權、未來不得提起跟水力發電廠有關的訴訟、克里族將受魁北克政府管轄、賠償金額只有$75 millions…),但最終還是向現實妥協。
1975年11月11日,加拿大政府、魁北克政府、克里族及因紐特族、魁北克水力發電委員會達成多方共識,簽訂James Bay土地自治協議。隨後,國會通過the James Bay and Northern Quebec Native Claims Settlement Act (1977)以及the Cree-Naskapi (of Quebec) Act (1984),將James Bay協議的內容法制化。
三、James Bay協議的內容
James Bay協議為加拿大原住民族第一個與加拿大政府簽訂的土地自治協議,也是克里族第一個現代土地協議。其協議內容主要包括:土地割讓、金錢賠償、以及克里族自治。
1.土地割讓
依據James Bay土地協議,爭議土地主要分為三大類,稱為第一類(Category I)、第二類(Category II)、以及第三類土地(Category III)。
第一類土地,以克里族和因紐特族所居住的社區為主,為保留給當地原住民使用與實施自治的土地,克里族和因紐特族有排除外界干擾之絕對使用權(exclusive use)(注意:絕對使用權≠土地所有權)。雖然克里族對第一類土地有絕對使用權,但關於土地的使用仍有二個例外:第一,魁北克政府可以公共目的(public purpose)為由使用這些土地。第二,土地的礦產權及地下權(例如:石油、天然氣)仍保留給魁北克政府。第一類土地總計13,695平方公里,占總爭議土地面積1.175%。
第二類土地,以圍繞在克里族與因紐特族社區周圍的土地為主,為保留給他們從事狩獵、捕漁、設陷阱捕捉等經濟行為的區域,克里族在第二類土地上的經濟活動為排除他人的權利(exclusive rights),意指,除克里族外,其他人不得在該土地進行類似的經濟活動,以保障克里族的經濟、文化發展。第二類土地總計151,591平方公里,占總爭議土地面積13%。
第三類土地,為第一類與第二類以外的土地,面積達1,000,000平方公里,占總爭議土地面積85.81%。克里族與因紐特族可在該土地進行包括打獵、捕漁、設陷阱捕捉等活動,但沒有排除其他人使用的權利。
根據James Bay協議,克里族獲得的第一類土地為5,544平方公里,第二類土地為 69,995平方公里,而因紐特族獲得的第一類土地為8,151平方公里,第二類土地為81,596平方公里。
2.金錢賠償
James Bay協議中第二部分為金錢賠償。根據本協議第25條之規定,加拿大聯邦政府、魁北克政府、詹姆士灣能源公司(James Bay Energy Corporation)以及魁北克水力發電公司(Hydro Quebec)將共同賠償給克里族與因紐特族共1.5億加幣(每族各7千5百萬加幣)。另外,加上7千5百萬的公司債券以及其他零零總總的費用,克里族與因紐特族共可獲得2.25億加幣的金錢賠償(Niezen, 1998:71)。
3.克里族自治
James Bay協議的另一個重點,在使當地克里族與因紐特族充分自治,並排除「印弟安法」的適用 。自「印弟安法」於1876年通過後,加拿大原住民族從出生時起至死亡止,皆受印弟安法的控制。「印弟安法」中雖然也有自治的相關規定 ,各社選出一名酋長以及數名議員組成社議會(band council),社議會可針對當地的健康、安全、交通、基礎建設訂定相關子法(by-laws) ,但其通過的子法不能違反印弟安法、省政府及聯邦政府的法律規定,且該子法通過後必須經由加拿大印弟安事務部同意後始正式生效。「印弟安法」下的自治充其量只不過是省政府及地方政府的行政延伸(self-administration)(Frideres, 2005:273),而非真正的原住民族自治(self-government)。James Bay協議第9條賦予克里族在特定領域內(Category IA土地 )實施自治。關於克里族自治的內容介紹,將於下一章節詳細敘述。
4.克里族經濟及社會發展
除土地割讓、金錢賠償、及自治外,在第28章中,詳細地說明了加拿大政府以及魁北克政府對於提升及促進克里族經濟及社會發展所應盡的義務。包括協助克里族成立各種協會(例如:Cree Association, Cree Trappers’ Association, Cree Outfitting and Tourism Association, Cree Native Arts and Crafts Association)、提供克里族人職業訓練以及就業機會、提供當地足夠的資金以提升社區服務、給予Cree Regional Authority (CRA)充分資金實施自治、建立對外連絡道路、成立the James Bay Native Development Corporation以協助克里族私人企業……等等。除此之外,為確保克里族人能夠持續維持其傳統狩獵生活,魁北克政府亦設立了Income Security Program(ISP),以提供當地獵人足夠資金。(Section 30)
四、魁北克水力發電工程對環境及當地克里族的影響
1.魁北克水力發電工程
James Bay協議的簽訂源自於詹姆士灣水力發電開發工程。協議簽訂後,隨之而來就是水庫及水力發電廠的興建。魁北克水力發電廠共分為三期工程,第一期為La Grande Project,覆蓋範圍廣達11,300平方公里,可提供10,800百萬瓦特的電力。第一期工程於1971年動工,已於1986年竣工,其工程影響範圍主要為克里族的傳統生活領域。第二期工程稱為Great Whale Project,共有3座水力發電廠,可提供3,000百萬瓦特的電力,其水庫覆蓋範圍約3,536平方公里,於1987年開始動工。第三期工程稱為Nottaway Broadback Rupert (NBR) Project。
2.水力發電廠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第一期水力發電廠的開發,產生一連串對於環境以及克里族傳統生活方式的衝擊,是簽訂協議當時始料未及的。首先,該區原為北美馴鹿的居住地,馴鹿常常四處遷徙,水庫集水區的形成導致該區河域及水流的改變。為保護北美馴鹿,原應以柵欄圍住集水區,但魁北克水力發電廠並沒有做好相關防護措施。1984年秋季,一群北美馴鹿在企圖跨越北魁北克Caniapiscau河時,因為水流湍急而被掃落Limestone瀑布,造成一萬隻馴鹿的死亡,引起國際環保團體關注 。雖然發電廠立即在瀑布南邊建造柵欄,但陸陸續續仍然發現馴鹿因為同樣的原因淹死 。另外,因為廣大土地被集水區的水覆蓋,使原本潛藏在地表下因動物屍體腐朽而產生的甲基水銀(methyl mercury)釋出,致使水中的魚類水銀中毒 ,影響該區食物鏈。除此之外,鋁精鍊廠以及附近的道路建設同樣造成該區的環境污染。
3.James Bay協議對克里族的影響
水力發電工程,不僅僅破壞當地環境,也徹底改變克里族的社會、經濟情況。由於水力發電廠以及水庫的興建,使沿岸河面上升,淹沒克里族部分社區的傳統居住地,也淹沒了其設陷阱捕捉動物的傳統路徑,使部分克里族面臨遷村的命運。失去了固有領域,代表失去了傳統的生活方式(狩獵、設陷阱捕捉動物),導致許多克里族人的失業 。原以為,水力發電廠的興建工程能夠帶給克里族人無限的工作機會與穩定的收入來源,但事實證明,加拿大政府、魁北克政府以及魁北克水力發電公司並未積極提供職業訓練以及工作機會。
遷村與失業引發層出不窮的社會問題,例如:酗酒、自殺、以及家庭暴力(Niezen, 1998: 91)。根據Niezen以及St. Jean在1988年所提出的報告指出,從1986年4月1日至隔年3月31日止一整年中,克里族8社共8,605人中,發生了至少687起社會案件,其中10-19歲的青少年(占總人口25.8%)所犯的社會案件占了44.5%。而這些社會案件中,以青少年犯罪、青少年在家庭以及學校所發生的暴力問題、濫用毒品、酗酒、以及自殺為主(Niezen, 1998:91)。
除了因為環境改變引起的社會問題外,水庫的建制同時也影響克里族人的健康。居住於魁北克省北部詹姆士灣的克里族,長期以河中魚類作為其主要食物來源(占所有食物來源1/4),因為水力發電工程導致水中魚類水銀中毒(如前所述),使部分克里族人因此產生水銀中毒的現象,生下畸形或患有神經性疾病的嬰兒(Niezen, 1998: 87)。這些都是在水力發電廠興建前所未見的。
除了經濟、社會問題外,水庫的興建同時引發克里族文化上的衝擊。為提高克里族人的教育程度,許多克里族小朋友必須到外地唸高中、住寄宿家庭,因此失去了跟父母學習傳統技能的機會(Niezen, 1998: 83)。遷村後因與外面城市接觸、可輕易取得毒品與酒精性飲料,使許多克里族青少年沉溺於毒品,不願意聽家中長者的話,也不願意學習傳統技能、投入傳統的生活方式,造成克里族傳統文化的流失。
五、James Bay協議的落實
對加拿大原住民族來說,與政府簽訂協議固然是一個里程碑,但協議的落實情形才是真正影響原住民族未來的關鍵。James Bay協議簽訂後,除金錢賠償、實施自治外,加拿大聯邦政府以及魁北克政府並未充分落實協議中之義務(Moss, 1985:688)。例如協議第28.6條規定,加拿大政府與魁北克政府應提供克里族職業訓練以及工作機會。協議簽訂後第6年,一份統計資料顯示,克里族男性的平均失業率為14%,女性失業率為11%(Niezen, 1998:83)。另外,根據1996年的調查,雖然政府曾允諾克里族Chisasibi社將提供300職業訓練的機會並於受訓後僱用150人,但事實上,全村只有12人有全職工作,10人有臨時工作 。
加拿大政府未能履行第28條中的義務,主要原因如下:一、由於沒有依何一個機關或部門專門負責有關James Bay協議的執行,以致於聯邦政府與魁北克政府間、政府部門間常常有到底誰該負責哪些事項的疑異(互相踢皮球)。二、條文中文字的不確定性,使政府部門不知應該設立什麼樣的計畫以達成什麼樣的標準(Moss, 1985: 688)。
另外,依據James Bay協議第14、15條的規定,關於克里族健康及社區服務(包括道路興建、下水道系統、小型機場),將從聯邦政府的管轄中漸漸轉移給魁北克政府,但魁北克政府遲遲未訂定相關法案以提供充分財源。協議簽訂後7年(1982),克里族8社的生活條件仍然和簽訂協議前一樣差,使當地克里族的小朋友死亡率遠遠高於其他地區(Moss, 1985: 691)。
克里族人深刻體會加拿大政府、魁北克政府對於履行義務的消極態度,自1980年起,開始進行一連串的國會遊說、出席國際會議企圖以國際輿論的方式對加拿大政府施壓。於是,自1982年起,聯邦政府開始逐年撥款給克里族社(Moss 1985: 692)。之後,克里族又在2002年以及2008年分別與魁北克政府及加拿大政府簽訂新關係協議,以具體落實James Bay協議的內容。(新關係協議內容將於後段敘述之)
參、Cree-Naskapi (of Quebec) Act of 1984
一、CNQA的制定背景
如前所述,James Bay協議第三個部分主要為實施自治。為賦予克里族各社針對Category IA的土地進行使用、管理、行政以及立法權,加拿大國會於1984年6月14日,根據1975年的James Bay協議第9條以及1977年之NEQA 第7條的規定,通過Cree-Naskapi (of Quebec) Act (CNQA),成為加拿大第一個針對原住民族自治的立法。
二、CNQA的內容
除前言、定義、法律優先適用順序之規定外,CNQA法共分為20個部分,包括:一、地方政府(§§12-62);二、社的選舉制度(§§63-78);三、社的會議及公投(§§79-88);四、社的財政(§§89-100);五、自治區內居民及通行權§§101-108);六、社及魁北克政府對於category IA、IA-N土地的權利(§§109-117);七、魁北克政府的徵收權(§§118-129);八、自治區內土地及建物之處分權(§§130-140);九、社的權利轉讓(§§141-149);十、土地登記制度(§§150-152);十一、社的徵收權(§§153-156);十二、Cree-Naskapi 委員會(§§157-172);十三、繼承權(§§173-186);十四、稅則免除(§§187-188);十五、財產沒收的免除(§§189-193)、十六、警察(§§194-196);十七、罰則(§§197-199)、十八、司法行政(§200);十九、一般(§§201-203);二十、相關法律的修正(§§204-217)。以下僅就重點部分加以敘述。
1.「印弟安法」的排除適用
根據CNQA,本法中的克里族人將排除「印弟安法」的適用。自1867年加拿大政府獨立建國後,國會遂依據the British North American Act (即加拿大憲法)第94條24項之規定,通過「印弟安法」,作為管理印弟安人之最高法源,包括食、衣、住、行、娛樂、經濟、政治(社議會的成立、酋長的選舉方式)、印弟安人身分之取得或喪失等等(Coté, 2001: 16-7)。該法主要目的在同化印弟安人,使其融入加拿大白人社會(Coté, 2001: 15)。一百多年來,由於「印弟安法」的施行,加拿大原住民的傳統社會、經濟、政治結構已破壞殆盡,隨之而來的是一系列的「印弟安」問題以及印弟安人對加拿大政府的過度依賴。CNQA法通過後,「印弟安法」將不再適用於北魁北克的克里族8社 以及Naskapi族(除關於印弟安人身分的認定外(§5))。
2.克里族的自治範圍及category IA土地所有權
克里族的自治範圍,係指根據James Bay協議第5條中所劃分的Category IA土地,總面積為1,274平方公里。克里族人擁有該土地的專用權(exclusive use),意指,克里族人可管理、處分、使用以及享受其土地及其自然資源(森林)的利益(§109(2)),但該土地的所有權仍為魁北克政府所有(§109(1))。而魁北克政府仍保有該區土地的礦產權及地下權(§113(1)),且礦產的開發必須取得魁北克政府的開發許可(§114)。另外CNQA並規定,除魁北克政府外,克里族不得將其category IA土地上的權利轉讓給其他人(§142(1))。
簡而言之,針對category IA土地,魁北克政府有土地所有權(bare ownership),聯邦政府有行政及管理、控制權(administration, management and control),而克里族人有絕對使用權(exclusive use and benefit)(Moss 1985: 686)。
3.法律優先適用順序
CNQA為原住民族自治之特別立法,若國會通過其他法律與此法相衝突,則CNQA優先適用。但若CNQA內容與James Bay and Northern Quebec Native Claims Settlement Act之內容相違背,則應以後法的內容為主(§3)。魁北克政府的法律,若與CNQA或克里族所通過的子法(by-laws)相違背,將不適用於克里族自治區。也就是說,克里族於自治區內所通過的子法,優先於省政府關於相同事項的法律規定之適用(§4)。
4.社(band)及社議會(band council)—行政權
根據CNQA之規定,克里族自治的基本單位為「社」,而非「族」。社議會具有法人(corporations)的資格(§12(1)),有如一般自然人的法律能力及權利。但各社除了管理category IA土地、土地上之建物及其自然資源外,不能從事其他經濟活動(§22)。克里族「社」雖具有法人的資格,但「加拿大公司法」並不適用於克里族社(§23(2))。
「社」擁有相當於地方政府(municipal government)的權能,可使用、管理category IA的土地及自然資源,並可訂定相關規則以管理土地上之建築物、管理其財源及資產、改善各社的社會福利等(§21)。
克里族各社設置社議會(band council),為社的行政機關,設酋長(chief)及副酋長(deputy chief)各一名作為社議會的主席、副主席(§§28-29),另有祕書及會計管理會議紀錄及財務(§41),並規定社議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82(1))。關於社議會成員的提名程序、選舉方式及程序、任期、數量,則以社所訂定的子法為依據(§64)。
5.立法權(§§45-48)
除行政權外,社議會可針對土地與自然資料的使用與規畫、區域劃分、狩獵漁業設陷阱捕捉以及野生動物的保護、許可證的取得喪失等,訂定相關子法(by-laws)。這些子法或規則只適用於category IA的土地上(§6)。
6.司法權/司法行政
根據CNQA法,克里族社可設立簡易裁決法庭(Summary Conviction Court),針對違反社所通過的子法、一般攻擊事件、傷害事件、虐待動物事件,在當地的簡易裁決法庭進行處置(§200(1)(a)(b))。另外,為執行加拿大聯邦政府、魁北克政府可施行於自治區內的法律,以及克里族社所通過的子法,克里族可與魁北克政府、CRA、Kativik地方政府(魁北克省)、克里族部落法人或其他提供警察服務的單位簽訂相關合作協議(§196)。
7.財政
CNQA中並無關於魁北克政府每年應提供克里族多少財政上的協助,但規定各社必須在每個會計年度初期決定該年度的預算書,並提供詳盡的預算書給印弟安事務部,並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提交詳盡的財務報表以供審查(§§90, 92)。
8.其他特別權利
CNQA中,尚有免稅規定,社及克里族人在category IA土地上的財產、財產滋息,不需繳交財產稅。而克里族也不適用加拿大聯邦政府法律中關於財產的所有、占有、處分、使用、以及遺產、轉讓的稅則規定(§188)。
三、CNQA的落實與評論
原住民族自治(self-government)的概念,源自於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以及「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中的民族自決權(self-determination) 。雖然二次世界大戰後,學界、政界普遍不認為原住民族是「peoples」因而否認原住民族的自決權,但隨著1980年代後期學術上及國際社會上的漸漸肯認,最終在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中肯認原住民族的自決、自治權 。CNQA雖然是加拿大獨立建國後第一個關於原住民族自治的立法,但深究其內容,不難看出CNQA與真正的原住民族自治尚有一段不小的差距。
1.原住民族自治抑或地方政府?
所謂的原住民族自治,在使原住民族自由地追求其經濟、社會、文化的發展,並依照其意願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 。但CNQA法下的克里族自治,充其量只能算是有限制的地方自治(municipal government),而非真正的民族自治。克里族人雖然成功地脫離了「印弟安法」的禁錮,但一般來說,加拿大聯邦及省的法律,仍然適用於克里族人身上。
2.同化主義式的自治立法?
如前所述,印弟安法的目的,在於摧毀印弟安人傳統文化、政治結構,使印弟安人充分「融入」加拿大社會中(內部殖民)。CNQA美其名為加拿大第一個原住民自治立法,但其內容並未使克里族人脫離加拿大的同化政策,回復其傳統文化、政治結構。例如,社議會的組織、結構,與一般加拿大地方政府的結構完全相同,克里族人並不能恣意改變其組織。社議會的議員必須由「選舉」產生,而非以克里族傳統的方式產生。除此之外,舉凡財政、司法行政、警察系統、土地登記制度,皆與加拿大政府系統相同,克里族的文化、法律、價值觀,在CNQA的架構下並無多少發展的空間。不過,在教育方面,克里族倒是成功地將其傳統文化融入小學課程中,除了以克里族語教學外,並提供克里族傳統技能課程(Salisbury 1986:118-9)。
3.以「社」為單位的自治政府?
根據CNQA,克里族自治的基本單位為「社」,只有「社議會」擁有通過相關子法及行政規則的權利,「社」以上並無其他區域性或更高一級的行政機關。克里族8社總人口不到15,000人,各社人口不到2千人,雖然零零星星散佈在北魁北克省,卻是一群擁有相同血源、歷史、文化背景的一群人。這樣的制度設計,令人不禁懷疑,其目的是否在分化克里族人?
為統整各社的意見,1974年9月克里族人成立克里族總議會(The Grand Council of the Crees,簡稱GCC),對外代表克里族8社與魁北克政府、加拿大政府簽約。雖然GCC並非CNQA中所設立的區域政府機關,但卻成為事實上的克里族政府。
GCC共有二十位成員:一位總酋長(Grand Chief)、一位副酋長(deputy-Grand Chief),是由所有魁北克省Cree族人選舉出來的。另外18位成員,是從9個Cree社區(community)中,每社區各選出一位酋長(chief)以及一位議員(representatives)所組成 。
另外,依據James Bay協議所成立的克里族區域機構(The Cree Regional Authority,簡稱 CRA),原設立目的在負責政府賠償款的投資與管理,後來也與GCC整合,成為GCC的行政執行機關,負責環境保護、狩獵、漁業、陷阱區域、經濟及部落發展、以及賠償委員會(the Board of Compensation)之事務。
有鑑於CNQA中所設計的原住民自治制度不符合克里族人的期待,克里族人遂於2008年2月21日與加拿大政府簽訂新關係協議,為克里族人未來的自治協議(Governance Agreement)及成立克里族政府(Cree Nation Government)舖路。
肆、二○○○年後克里族與魁北克政府、加拿大政府的新關係協議
一、克里族與魁北克政府新關係協議
1.背景
自1975年克里族簽訂James Bay協議,隨著水力發電廠的興建以及水庫的建制,陸陸續續產生許多環境、健康、經濟與社會問題,於是自1980年代起,克里族開始對魁北克政府及加拿大政府提起相關法律訴訟 。克里族知識分子深刻地體會加拿大政府與魁北克政府不願履行James Bay協議中的義務,於是自1981年起,開始出席許多國際會議(例如: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世界衛生組織、世界高峰會、世界人權會議…等),企圖透過國際輿論使加拿大政府及魁北克政府履行協議(Niezen, 1998:115-6)。
1987年,當魁北克政府開始第二期的水力發電開發工程時,克里族與因紐特族划著獨木舟,從Ottawa到Montreal,順著Richelieu河到Hudson河,來到紐約市,沿途在附近的學校、教堂、公共場所傳遞魁北克政府之水力發電開發案對於當地自然環境以及居民的破壞,企圖說服水力發電的主要買家—紐約市政府、新英格蘭六州 ,停止與魁北克政府訂定電力供應契約(Niezen, 1998:117)。經過環保團體的幫忙遊說,1992年春,紐約市取消與魁北克政府的電力供應契約,導致魁北克政府不得不於1994年擱置第二期水力發電工程(Niezen, 1998:120)。
1990年代,正值魁北克省獨立運動的高峰期,1995年10月30日,魁北克政府欲舉行獨立公投。GCC議會主席Matthew Coon-Come公開打擊魁北克政府對於民族自決的二套標準(認為魁北克(法蘭西後裔)因與加拿大其他主要族群(英格蘭後裔)及語言不同理應實施民族自決,獨立出加拿大,但卻堅決否認居住於北魁北克省五千年之久的克里族及因紐特族的民族自決權),並表示魁北克政府不能也不應單方地替克里族人決定是否與魁北克政府共同脫離加拿大獨立。在魁北克舉行公投的6天前,克里族也舉行了關於是否願意加入獨立後的魁北克的公投,77%具有投票資格的克里族人參與投票,其中96.3%的人表示不願意加入分離後的魁北克。此舉間接造成數日後魁北克獨立公投的失敗(49.5%表示拒絕,48.7%表示贊成)(Niezen, 1998:129-30)。
透過一連串的法律訴訟、參與國際會議、發行期刋論文、宣傳文件、舉行公投、遊說,克里族不僅成功地使魁北克水力發電的主要買家取消與魁北克政府的電力供應契約,使第二期水力發電廠的開發計畫不得不暫時擱置,同時因為成功地舉行公投公開表示拒絕加入分離後的魁北克,間接使1995年的魁北克獨立公投失敗,使魁北克政府不得不重新思考與克里族的關係。經過若干年的討論,魁北克政府最後接納原住民皇家委員會(Royal Commission of Aboriginal Peoples)的建議,承認克里族的自治權,同時肯認魁北克與克里族係「國與國」(nation-to-nation)的對等關係。
2002年2月7日,魁北克政府代表與克里族GCC(EI)/CRA代表簽訂「克里族與魁北克政府新關係協議」(Agreement Concerning a New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Quebec and the Cree of Quebec),以進一步落實James Bay協議。
2.新關係協議內容
此協議主要包括四個部分:一、克里族人同意魁北克政府在Rupert河以及Eastmain河上1,200百萬瓦特的水力開發工程,包括EM1 Project以及Eastmain 1-A/Rupert Project (chapter 4);二、克里族將撤銷所有與JBNQA衍生的法律訴訟(chapter 9);三、魁北克政府同意將於未來50年內回饋給克里族人合計約35億加幣,作為促進當地克里族之經濟及社區發展的費用(chapter 7) ;四、魁北克政府將提供10,500與水力發電工程相關的工作機會給克里族人 。
二、克里族與加拿大政府新關係協議
1.背景
克里族人成功地與魁北克政府簽訂新關係協議後,接下來開始與加拿大聯邦政府進行談判。2004年8月,克里族與聯邦政府談判代表簽訂共同聲明,表示將成立克里族區域政府、進行相關法律訴訟的合解程序,以及建立爭端解決機制。2005年6月,雙方簽訂新關係協議的大綱,同年12月,雙方達成最終協議。不料,因為聯邦政府首相Paul Martin下台,隔年新首相Stephen Harper上任,使原本的協議暫停 。2007年2月23日,克里族與新的政府代表確立了「克里族與加拿大政府新關係協議」(Agreement Concerning a New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Canada and the Cree of Eeyou Istchee)的最終版本。2008年2月21日,加拿大印弟安事務部(Indian and Northern Affairs Canada)部長Chuck Strahl,與克里族總酋長Matthew Mukash,在Mistissini (克里族社)正式簽訂該協議 。
2.新關係協議內容
本協議的主要目的為解決關於James Bay協議執行上之疑異、設立爭端解決機制、以及針對James Bay協議及CNQA提出修法之建議 。
其內容主要包括四個部分:一、將社議會的立法權擴張至CRA 。如前所述,CNQA的自治單位為「社」而非「族」,克里族9社中並沒有一個統整的區域政府。透過擴張立法權至CRA,使目前的克里族政府GCC有合法的權源。二、設立一個程序,以討論有關James Bay協議的修正事宜以及未來的自治協議(Governance Agreement)與克里族政府(Cree Nation Government)的內容。三、克里族將草擬克里族憲法(Cree Constitution),計畫於自治協議(Governance Agreement)簽訂時同時生效。四、為協助克里族自治,加拿大聯邦政府將分期給付給克里族共14億加幣(約448.8億台幣) 。
伍、結論
克里族人,居住於現今北魁北克省已有五千多年的歷史,直到四百多年前(16世紀)歐洲移民來到北美洲後,才開始與法蘭西人、英格蘭人建立毛皮的商業關係。18世紀始,陸陸續續與這些歐洲移民簽訂和平友好條約(“Peace and Friendship” treaties)(Frideres, 2005: 184)。英國皇室並於1763年公佈的皇家宣言中承認原住民族的主權與土地權。然而,自1867年加拿大宣布獨立後,卻單方否認原住民族既有的主權、土地權,同時頒佈「印弟安法」實施父權式的同化政策。直到一百年後因為1969年白皮書的公佈以及魁北克水力發電廠的開發,重新開啟原住民族與加拿大政府的協商程序。
人口稀少的克里族人 ,之所以能夠成為第一個與加拿大政府、魁北克政府簽訂土地、自治協議的原住民族,後來甚至讓魁北克政府肯認其「民族對民族」(nation-to-nation)的對等關係,主要因為他們不願意放棄自己的主權、土地權,積極地窮盡所有可能的方式(法律訴訟、與政府談判、遊說、國際輿論壓力、與環保團體結盟…)尋求解決之道。當然,這些活動主要有賴於少數高級知識分子的領導 。除此之外,克里族人團結9社的力量,共同對抗魁北克水力發電公司與魁北克政府,成立GCC(EI)代表克里族對外進行溝通協商。雖然James Bay協議及CNQA中並沒有創設克里族政府,也未賦予GCC(EI)任何法律上的權利,但克里族卻藉由自己的力量使GCC(EI)具有對外談判的力量。倘若克里族9社各自為營,各自與政府協商,或許無法達成目前的境界。
對一般加拿大人來說,或許認為人口不過15,000人的克里族,能從James Bay協議中獲得1億多加幣的賠償,以及2002年後,每年可從魁北克政府手中拿到7千萬加幣的回饋金是政府對克里族的恩惠。但從克里族的角度言,因為James Bay協議,克里族失去了相當於30個台灣大小的傳統領域。魁北克政府答應每年撥給克里族的7千萬回饋金,僅僅占了魁北克水力發電廠年收入的2.3% 。魁北克政府因為詹姆士灣水力發電廠工程成為富可立國的省份,但克里族卻從此面臨環境變遷、傳統文化與生活方式的消逝以及生命的威脅。
從近幾年加拿大政府與原住民族的談判過程中,不難發現,加拿大政府對於原住民族仍然抱持著父權式、上對下的控制思想,不承認原住民族主權(sovereignty),因此認為國會所通過的自治法案係源於國會授權,而非源於原住民族的固有權。近年來加拿大政府與原住民各族間進行的談判,美其名為簽訂條約程序(treaty-making process),但談判代表卻包括省政府代表、地方代表、以及利益團體代表。甚至,原住民族必須遵照聯邦政府所訂定的制式程序(6 stage treaty-making process)進行討論,不得異議,且所有加拿大政府與原住民族所簽訂的協議裡,一定會包含一條「消滅條款」(extinguishment clause),要印弟安人放棄對爭議土地與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利(Venne 2002:47)。由此可見,要加拿大政府承認原住民族的主權,以及實施真正的原住民族自治(獨立於加拿大政府外的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尚有一段距離。
透過克里族的經驗,我們可以知道,權利是靠爭取來的,而不是被賦予的。唯有透過自己的努力,原住民族的文化、語言、甚至於傳統領域,才能保存下來。最後以一位加拿大第一名族的女詩人Rebecca Tababo的詩,表述印弟安人對於加拿大殖民政策的不滿 。
We are waking up to our history
from a forced slumber
We are breathing it into our lungs
so it will be part of us again
It will make us angry at first
because we will see how much you stole from us
and for how long you watched us suffer
we will see how you see us
and how when we copied your ways
it killed our own.

We will cry and cry and cry
because we can never be the same again
But we will go home to cry
and we will see ourselves in this huge mess
and we will gently whisper the circle back
and it will be old and it will be new
Then we will breathe our history back to you
you will feel how strong and alive it is
and you will feel yourself become a part of it
And it will shock you at first
because it is too big to see all at once
and you won’t want to believe it
you will see how you see us
and all the disaster in your ways
how much we lost

And you will cry and cry and cry
because we can never be the same again
But we will cry with you
and we will see ourselves in this huge mess
and we will gently whisper the circle back
and I will be old and it will be new.

~Rebecca Taba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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